白马专业厂房3号监理
招标答疑书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对《白马专业厂房3号监理》招标提出疑问,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标题:关于招标文件1.4.3条的质疑
1、招标文件第1.4.3条:“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7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9)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请问,此处如何理解,请明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文第二条“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是否只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单位(投标人)才属于本项目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不能参与本项目? 2.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文件的规定,联合惩戒对象是否以“信用中国(四川)(www.credit.sc.gov.cn)网站中“联合惩戒”栏目下查询的结果为准? 3.本项目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如在四川省之外的其他区域因非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监理项目业务受到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如: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是否不属于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规定?
答: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现更正为“□(19)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内江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询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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