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背景。2020年5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20〕40号)要求:凡列入省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各地可在省交易目录基础上依法拓展,按照“只增不减”原则制定本地本部门(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二)目的和意义。《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出台,是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基础性工程,是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是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的重要举措,解决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范围、规模不明确问题,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升交易质量和效率,切实发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在优化资源配置、服务社会公众上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采购、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经济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社会事业资源配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集体资产产权、数据资源8个大类;22个按照项目资源属性细分的二级目录、41个具体细化的罗列子项。
(一)工程类,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二)采购类,包括政府采购项目;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及疫苗采购项目。
(三)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项目;林权交易项目;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项目;其他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开发利用项目。
(四)经济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类,包括企业社会化增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社会化转让项目;企业国有资产社会化转让、出租、处置项目。
(五)社会事业资源配置类,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罚没资产处置项目;政府储备物资项目;文物文化资产社会化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政府专营)项目;国有权属相关资源项目;环境权配置项目。
(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类,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七)集体资产产权类,包括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项目;城镇社区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项目。
(八)数据资源类,包括数据交易项目。
三、特别说明
《目录》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除“海洋资源交易”类,其余项目全部纳入)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按照“只增不减”的原则全部纳入,无增加无减少)制定,比2014年《市交易目录(试行)》适用范围更宽、项目分类更细、覆盖更全。
《目录》由2014年《市交易目录(试行)》的纯文字叙述优化为表格加文字叙述;由5个大类优化增加为8个大类、14个二级项优化增加为22个、26个罗列子项优化增加为41个。增加的“经济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社会事业资源配置、集体资产产权”三个大类,在2014年《市交易目录(试行)》中统称产权交易项目,本次分别单列;2014年《市交易目录(试行)》中的政府采购及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1个大类,现在优化为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2个大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川委发〔2020〕23号)、内委办〔2021〕13号关于“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要求,《目录》对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在2014年《市交易目录(试行)》基础上增加“数据资源类”,对应的二级项和罗列子项全部纳入。
四、有关要求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可在《目录》基础上依法拓展,按照“只增不减”原则制定本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允许和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三、公共资源交易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具体项目类别、层级监管权限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公共资源交易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在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规范服务事项,推行网上办理,优化平台服务,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原有《内江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试行)》(内府办发〔2014〕10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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