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当前,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法律意识逐渐提升,各类投诉活动日趋增多,其中也不乏恶意投诉、虚假投诉。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行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扶贫开发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制定了《内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确保投诉处理工作公平、高效运行。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重点条文
《办法》主要包括投诉处理工作的层级管理、投诉受理条件、恶意投诉的情形、投诉调查处理程序及工作要求等,其重点条文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投诉主体的界定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异议和投诉的适合主体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
《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处理原则,分别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分级负责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处理相关投诉。进一步明确了各投诉处理主体的职责分工,让公众更好的实施异议和投诉等合法权利。
(三)规范投诉的接收和处理流程
《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范了投诉的接收和处理流程,对投诉提出的时间及适用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也明确了职能部门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不予受理等情形的处理程序。
(四)关于恶意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列举排挤、虚假、恶意异议和投诉的具体情形,打击当事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和投诉,并对恶意投诉一并立案调查,依法处理,杜绝无效投诉。
四、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经与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扶贫开发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共同研究制定,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2月24日印发,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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